2)第三十四章 宣战_龙啸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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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布,南京政府己是一个正式的政权国家机构,而不在其他势力的臣下。

  如果说宣战,还只是一个像征意义,那么在宣战之后的第二份诏书,则更俱有实际意义。

  第二份诏书主要是针对清廷,首先历数了清廷的罪行,又以几年来中华军对清廷的胜绩,表示清廷必败,南京政府必胜的结果。同时以北京暴动、北方农民纷纷举义为例子,号招在清廷治下的百姓配合中华军的战斗,揭杆而起,反抗清廷。

  而诏书也针对降清的原明官员,包括清廷所有关內的汉族官员,以及所有清军中的汉族军兵在内,要求他们看清形势,认清大局,不要再跟着清廷走了,自绝于天下,而是要争取反正立功的机会,弥补自己的降清错误。

  同时在诏书的最后,还列举了几种反正立功的例子:

  从诏书下达之曰开始,弃清南归的文武官员都可以算反正立功,南京政府将免除他们降清的罪行,保证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将根据实际情况,受予他们一定的官职,如果带来凊廷的重大情报,或是带过来军队,以及抓住清廷的重要官员、宗室成员等有其他功劳,还可以增加奖励,如果不原为官,也可以南京政府的统治区域内定居,自由从事各种职业。

  而在开战之前,如亲能够策动带领军队归顺,献出自己防守阵地或城池,或者抓住清廷的其他重要将领,帮助中华军取得胜利等,称为战前起义。可以免除他们降清的罪行,保证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根据所立功劳的大小,帮助中华军取得胜利的重要程度,在中华军中任职;并且可以保留部份军队,其余接受中华军的整编;不原为官,也可以南京政府的统治区域内定居,自由从事各种职业。

  在战斗进行过程中,尚未明显分出胜负的时候,能够策动带领军队归顺,献出自己防守阵地或城池,或者抓住清廷的其他重要将领,帮助中华军取得胜利等,称为火线起义,可以免除他们降清的罪行,保证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将根据所立功劳的大小,在中华军中任职,但不能保留军队,原有军队,必须全部接受中华军的整编,不原为官,也可以南京政府的统治区域内定居,自由从事各种职业;

  在战场己经出现了明显的胜负时候,不在继续负隅顽抗,能够策动带领剩佘军队归降,或者抓住清廷的其他顽固将领,能够减少中华军的损失,称为火线投降,可以不作为俘虏对待,并免除他们降清的罪行,保证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可以南京政府的统治区域内定居,自由从事各种职业,但投降的军队,必须全部接受中华军的整编。

  尽管在这份诏书发布的时侯,中华军在山东战场上,正处于第一次战役结束,而第二次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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