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315章纪律的目的1_革清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不吭声。

  对于新中国的人来说,听到大清就感觉有原罪。大清本就是错的,这是本能的感受。

  即便知道一杆子打翻一船人并不合理,霍崇也不想去纠正。不管怎么讲,霍崇也没有屎里淘金的愿望。而大清从头到尾也就是从垃圾到更垃圾的一个过程。真心没啥好挑出好的。

  所以杨望富的话的确让霍崇非常不高兴。但是霍崇依旧不想批评杨望富,毕竟从工具的角度,大清律本身里面也不是没有些东西暂时可以拿来用。

  而且根据地里面对大清律的研究与利用,是文史馆负责。文史馆里面的成员就包括丁举人和霍崇现在的老丈人罗秀才。

  原本霍崇以为满清的统治阶级中所有人都会不顾生死的起来与华夏朝廷奋战到底,结果事实还真不是如此。便是大部分满清上层在反对华夏朝廷,起码还是有一小部分不肯为了大清送命。

  丁举人与罗秀才为首的一批人,交出土地,老实听话。霍崇也没有削了这帮人颜面,组建了一个文史馆,给这帮人在制度内工作的机会。

  他们这帮文史馆的工作,就是搜索古籍,并且针对提出的课题给出一些结果。譬如对大清律的研究,还真给他们弄出来些东西。

  《大清律例》是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于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

  清统治者在入关之初,出于维护已占领地区社会安定的需要,一开始就把适用于关外的法律制度推及关内,饬令各衙门行用。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摄政和硕睿亲王多尔衮曾下谕规定:“各衙门应责人犯,悉遵本朝鞭责旧制,不许用杖。”

  这套用于统治满洲一隅的法律制度,刑制实在过于简单。顺治本人也说:“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

  如此简陋的法律建制对于统治新占领的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原地区,显然是不能适合其社会需要。

  旧法实施未久便弊端显见,“蠢然之民,莫知所守,奸恶之辈,靡所顾忌”。针对这种情况,顺天巡按柳寅东在六月诠选官吏时上书指出:“盖闻帝王弼教,不废五刑。鞭责不足以威众,明罚乃所以敕法,宜速定律令,颁示中外,俾民不敢犯,而祸乱自清矣。”书上后,当时统摄大清内外政务的和硕睿亲王多尔衮很快作出了回应:“此后官吏犯赃,审实立行处斩。鞭责似觉过宽,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副予刑期无刑之意。”

  至此,清代法制逐渐

  请收藏:https://m.nepav.com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