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420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_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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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主观故意性有关。”

  “首先,消费者购买我们公司产出的商标品牌物品,我们公司有没有主动的去说这是国外某某某篮球巨星的牌子?”

  “这一点是没有的吧?”

  “根据原告方提出来的证据,这些都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是他们愿意去这么想的,而不是我们告诉他们要这么想。”

  “消费者愿意去想,那与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那总不能说消费者想到的是国外的篮球巨星,这件事情就牵连到我们身上吧?”

  “我们的商标是经过了工商总局认定的,没有不合规的地方。”

  “消费者怎么去想?那是消费者的事情,我们没有主动去说那怎么叫做侵权呢?”

  “所以从这个观点来讲,根本不成立,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

  “再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乔丹这个名称——乔丹这个名称是你方当事人的专属名称吗?”

  “在国内或者国外,这一个名字是单一的统称吗?”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说法,乔丹这个名字是在国内,对于知名篮球星的称呼。”

  “伱方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乔丹”,本名是什么?”

  “本名是MichaelJeffreyJordan。”

  “这个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种含义。”

  “每个含义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乔丹。”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与我方中国乔丹体育有什么关系吗?”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关系啊。”

  “难道说国外有一个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们就不能用某某某来成立和注册商标了?”

  “就不能用这个名字来当做商品来进行命名著称了?”

  “凭什么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话,这难道不是在打压我们自己的企业吗?”

  “再说了.…本名是英文名称,翻译过来也与乔丹没有任何的关联。”

  “所以说原告方不让我方使用乔丹这个名字来进行售卖商品,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来。”

  “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存在什么客观事实的侵犯商标。”

  “我方认为这个话题基本没有必要再讲下去了。”

  “因为无论是从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还是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

  “我方都没有借助乔丹,以及没有发表过你方口中所述的当事人“乔丹”与我方的产品有任何关系。”

  “所以原告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没有必要性的。”

  “不是吗?”

  张远的一句反问,让原本还在陈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依照法律条件,张远的回答的确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主观性来说,这的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行为。

  而且乔丹这个名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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