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26章 最高检回应!无罪!_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第326章最高检回应!无罪!

  方如风的这个案子在庭审场上。

  苏白一再强调了“搜索词汇问题”不属于客观事实。

  至少不属于有着犯罪意图的准备事实。

  审判长在庭审上也愿意听取意见。

  可是呢?结果呢?

  审判长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法律理解,站在谢婷婷的角度去考虑这个案子。

  怎么说呢.…

  说是枉法裁判,有点算不上,因为到现在还没有宣判结果。

  并且枉法裁判并不是说判错了,就等于枉法裁判。

  需要在主观上有故意性。

  目前以枉法裁判提交监察审查肯定不行。

  但是事实情况是这个判决有问题!

  包括相关的判定也有着很大的问题!

  这个案子已经经过了省高院,申请了再审的程序。

  如果继续下去,那么只能向最高院,最高检提交相关申请。

  从现在的结果来看,苏白只能向最高检讨要关于这个案件的指导说法。

  不然的话,后续的流程又是一大堆的麻烦事情。

  不过话说回来。

  刚才苏白在庭审上直接让方如风解除了他的委托律师身份。

  这一点按照林凤如的说法,的确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但是法律在制定这一点的时候。

  早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解除委托律师的身份是由当事人所决定的。

  并且不能多次解除,如果二次解除,法院方面就可以指派援助律师。

  或者是以相关条例拒绝。

  并且当事人也涉及到了,故意阻挠庭审秩序。

  当然,在法律的解释中,故意分为主观性,客观性等一系列条件。

  第一次可以说是主观性的,对这个案件有问题。

  可是如果第二次第三次继续,那么很明显,从客观的事实上来讲,多次已经等同了“故意”。

  再有就是,除非是特殊情况。

  一般没有律师会在庭审上当庭要求委托人解除自己的律师委托人身份。

  当然,在庭审上直接解除律师委托人的身份证,也是法律给予的权利。

  只能说是一种策略和应急手段,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判决有任何影响。

  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

  …

  望着李雪珍,苏白开口:

  “先去举报,再回律所,准备把这个案子提交到最高检和最高院申请指导。”

  “后面的话再签一次委托协议书,以你的名义来。”

  一听到举报,李雪珍眼睛biubiu发亮:“好的,苏律师!”

  “不过这场庭审.…合议庭和审判长做的的确不对。”

  “可是咱们去举报,能举报成功吗?”

  想到这一点,李雪珍不由得有些忧虑。

  “咳咳.…”

  “不用管能不能举报成功,咱们要做的是先举报了再说!”

  “你不去举报,永远不可能举报成功,但是你去举报了,还有可能性,明白吗?”

  “明白!”

  李雪珍小

  请收藏:https://m.nepav.com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